2007年11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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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物管收费纠纷
杨旭

  从当前我省法院审理的情况来看,物业纠纷案件的数量一直呈增长趋势,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纷争,占到了此类案件的90%以上。

  物业管理有瑕疵 物管费仍应缴纳
  案例
  劳某购买了某小区房屋并入住,但在小区物管公司向其收取物管费时,劳某以小区物管不规范、车辆管理混乱、进出人员杂为由,拒绝缴纳物管费。而物管公司认为,自己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劳某应当缴纳物管费。
  法官解析
  这是一例最常见的物业收费纠纷,业主对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不满,往往就采取拒付物管费的办法相抗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而且业主若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法院起诉。所以本案中劳某虽然认为物业服务有瑕疵,但仍应按期交纳物管费。对于物业公司服务上的瑕疵,业主可以向物管公司、业主委员会或在业主大会上提出,要求物管公司改进,甚至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炒掉”该物管公司。

  提高物管费有程序 按标准业主应缴纳
  案例
  李某购买了某小区住宅,但一直未入住。2006年10月,物管公司提高了收费标准并通知了李某。李某认为物管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提高物管费用的行为无效,而且其长期不在该小区居住,未接受物管服务,故拒绝缴纳物管费。而物管公司认为,其提高物管费的行为是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当时也张贴了公告,李某长期不在该小区居住,导致其未参加业主大会讨论,是其自己的责任。虽然李某未入住小区,但物管费仍应缴纳。
  法官解析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李某购买了小区住宅,成为该小区业主,虽未入住,但其也在接受小区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管费。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管公司要提高物管费收取标准,必须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业主委员会与物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确定,本案中物管公司提高物管费收取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该行为对李某也有约束力,所以李某应当支付物管费。

  车库存放车辆被盗 有约定物业方担责
  案例
  王某于2004年购买某大厦的房屋并入住,其一辆价值3万多元的摩托车停在大厦地下车库中,在其缴纳的物管费中包含了地下车库的停车费。2006年3月该摩托车被盗,王某认为系由于物管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而且物管公司收取了停车费用,就应当对其摩托车失窃承担赔偿责任。而物管公司认为其收取的费用仅仅是停车场地的租赁费用,其对王某的摩托车没有保管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解析
  关于车辆停在小区地下公共车库被窃,物管公司是否应担责的问题,要根据物业管理合同中具体约定的内容而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管公司从事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并未包括对管理区域内财物的保管义务。所以只有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物管公司对停放在管辖区域内的车辆负有保管义务,或是物管在收费时明确收取的是车辆保管费用的话,才能认定物管公司与车主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车辆损毁、丢失物管公司就应当承担责任。若物业管理合同中未约定物管公司的保管义务,物管公司收取的也仅仅是场地租赁费的话,车主与物管公司之间未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对车辆的失窃就不承担责任。